1、须租赁物有修缮的必要。是指租赁物发生毁损等情事,如不修缮则不能继续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基于出租人负有保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出租人应当定期对出租物进行检查维修,保护房屋和设备的完好,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但供居住的房屋内墙壁色泽陈旧等,如不影响承租人居住,就没有修缮的必要。2、引起修缮的原因也会影响出租人的修缮义务。一般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而因承租人的原因导致租赁物毁损的,出租人不负修缮义务,并有权解除合同及要求赔偿损失。3、须租赁物有修缮的可能。租赁物虽有修缮的必要,然而修缮耗费过巨或者*靠修缮无法供人继续居住的,房屋已无修缮的可能。如房屋的毁损非由承租人所致,承租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4、须租赁期内承租人已为修缮的通知。承租人应当及时将租赁物损毁情况通知出租人。因为租赁关系中,出租人一般要将租赁物已转给承租人占有,自己并不能及时了解租赁物的状态,因此承租人有通知的必要。5、当事人无另外的约定。当事人对租赁房屋发生损坏的修缮责任另有约定的,应依约定处理。 合同因违约解除后,违约金条款可否继续适用?仪征市担保合同纠纷违约责任
违约金与损失赔偿:择优主张违约金与损失赔偿是“择一”的关系,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赔偿自己的实际损失,也可主张违约方赔偿事先约定的违约金,但不能同时主张。如一方主张调整违约金金额的,法院将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等其他因素,依据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违约金约定是否过高/过低。02违约金与定金:择一主张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03定金与损失赔偿:补充可并用定金与损失赔偿在功能上具有互补性。定金偏重惩罚性,损失赔偿偏重补偿性,根据“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赔偿原则,二者可限制性并用。但应注意,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违约金数额合同纠纷案件胜诉后对方不履行怎么处理?
“后**”时代,**小规模爆发/反弹时能否主张不可抗力免责?笔者认为,“后**”时代签订租赁合同受**小规模爆发/反弹影响时不能主张不可抗力免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故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需要同时具备四个特性:不可预见性(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对不可抗力事件是否会发生是不可能预见的)、不可避免性(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尽管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但客观上并不能阻止这一事件的发生)、不可克服性(当事人对于事件发生所造成的损失不能克服)、履行期间性(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在合同签订之后、终止以前发生的)。在“后**”时代,******的小规模爆发/反弹已经逐渐被大众所接受和了解,订立合同双方也不存在不能预见**对租赁合同履行的影响的客观情形,因此“后**”时代的**小规模爆发/反弹已丧失了“不可预见性”这一客观条件。
以上第2、第3种情形,对于诉讼请求不当或不充分的背后因素,实际上是“穿透式审判”的案件审理方式已经取得司法实务的共识。类似的还有《九民会议纪要》第42条关于“撤销抗辩”。该条规定一方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另一方以合同具有可撤销事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合同是否具有可撤销事由以及是否超过法定期间等事实的基础上,对合同是否可撤销作出判断,不能*以当事人未提起诉讼或者反诉为由不予审查或者不予支持。一方主张合同无效,依据的却是可撤销事由,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事由以及当事人主张的可撤销事由。当事人关于合同无效的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而可撤销的事由成立的,因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后果相同,人民法院也可以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判决撤销合同。但是要注意:撤销权应当由当事人行使。当事人未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依职权撤销合同。 第三人实际履行合同情形下合同当事人的认定。
1、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况主要有:(1)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2)违章建筑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3)被确定为拆迁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4)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5)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6)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7)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8)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案件中如何提供证据?邗江区合同纠纷效力问题
如何判断合同的性质是承揽合同关系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仪征市担保合同纠纷违约责任
在房屋租赁法律关系中,出租人将租赁房屋**于第三人时,承租人按照法律规定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于他人购买的权利,但该权利是债权的一种形式,因而其不具有物权的排他性、对世性等特征。🔹规则描述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转让房屋时,承租人依法或依约定而享有的于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时,得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承租房屋的权利。(原)《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租赁房屋的,应当在**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原)《民法通则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租房屋,应提**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注:《民法典》第726条规定,出租人**租赁房屋的,应当在**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仪征市担保合同纠纷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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